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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5日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表示,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的快速发展,规范幼儿园收钱的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表示:“幼儿园的钱 三部委于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执行。 这个办法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收款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款行为,保障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务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育费”),向住宿在幼儿园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务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存款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存款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开园价格和群众负担能力等现实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三部门共同制定省级人民政
制定或调整公务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批准。
第六条制定或者调整公务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款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调整现行收款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款标准或收款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款额和调整后的收款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款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款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必须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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