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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9]52号),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被告知有两个合同总金额为12.96亿元的项目尚未开工,其出具的文件被描述为“正常施工”。此外,新时代证券没有进行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发布的文件含有误导性陈述。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总额4470.1万元。

隐瞒13亿元项目未施工 投行新时代证券遭罚没4500万

现发现新纪元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6日,新时代证券正式作为美丽生态的独立财务顾问,收购江苏八达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花园”)100%的股权,并作为美丽生态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筹集配套资金。

隐瞒13亿元项目未施工 投行新时代证券遭罚没4500万

2012年3月24日,八达花园与金沙湖管理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抚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金沙湖工程”),合同总价值10亿元。2013年1月28日,八达花园与镇江市签订了《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转让合同》,项目名称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工程”),合同金额为2.96亿元。这两个项目的合同总额为12.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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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获悉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未在建设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真实进展的证据。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对金沙江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描述为“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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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2015年上半年八达花园相关财务数据后,新时代证券未能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2015年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年度收益预测仍遵循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导致《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存在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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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签约财务顾问的发起人严琦、董晓宇是上述新纪元证券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条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九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8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严琦和董晓宇分别被警告和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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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营业执照。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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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广活动的;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不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吊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证,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吊销证券业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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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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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董晓宇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严琦)

[2019]52号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深圳市美丽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原北京申花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美丽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筹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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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琦,女,1975年5月出生,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发起人,住址在上海浦东新区。

董晓宇,男,1986年5月出生,是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的发起人,住址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时代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新时代证券党要求陈述、辩护和听证。当事人严琦和董晓宇既没有陈述也没有争论,也没有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将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新纪元证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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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现新纪元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的情况

2015年3月6日,新时代证券与美丽生态签署了《北京申花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协议》,正式作为美丽生态的独立财务顾问,收购江苏八达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花园)100%的股权,并作为美丽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购买资产,筹集配套资金。2015年5月14日、7月16日和8月6日,新时代证券发布了《关于神华新股发行及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及相关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神华新股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及相关交易的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关于神华新股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及相关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验证意见报告函》(以下简称《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以上三份文件分别于2010年5月19日出具。 2015年9月2日和9月10日在2015年3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新时代证券三次从美丽生态获得总计8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顾问费。 新时代证券主承销商收费12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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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出具的文件对抚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金沙湖工程”)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工程”)的进度作了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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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沙江项目和官塘项目基本情况

1.金沙湖项目

2012年3月24日,八达花园与金沙湖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为“富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项目选址在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沈雨河以南等地。项目内容包括五大湖开发建设项目、金沙湖洗浴改造项目等。2012年4月,金沙湖项目正式启动。截至2014年底,收入尚未确认的金沙江项目合同工程量为77334.17万元,预计2015年收入为2.5亿元。从2014年底到2015年初,金沙湖管委会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新一届领导班子认为金沙湖项目原规划不适合当前旅游业发展,建议对金沙湖项目规划进行调整。在2015年春节后的项目会上,金沙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莫迪向巴达花园金沙江项目现场负责人朱通报了“金沙江项目规划变更”、“已有项目继续完成”、“未开工项目暂停,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根据八大花园总经理朱、王默杰的询问记录,2015年上半年金沙湖项目的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开工项目的收尾工作,2015年下半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10月16日,金沙湖管理委员会向八达花园下发了《项目联系单》,明确表示“重新规划施工计划,暂停施工作业面”,具体开工日期以我方书面通知为准。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理委员会与八达花园签署了《富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明确合同终止。根据相关财务数据,2015年1月至9月,金沙湖项目成本为3512.56万元,不包括2014年实际完成并于2015年审计的项目成本3375.3万元,2015年金沙湖项目实际成本为137.26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测成本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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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塘项目

2013年1月28日,八达花园与镇江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角头)签订了《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转让合同》,合同金额为2.955亿元。双方同意由八达花园负责项目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官塘桥路、环山至莱山路等六条道路,总长度为30.32公里。2013年10月28日,八达花园向项目主管提交了启动报告。截至2014年底,未确认收入的官塘项目合同工作量为1.1583亿元,预计2015年收入为1.1583亿元。自2014年底以来,由于拆迁受阻,官塘项目进展缓慢。根据项目现场负责人郭的询问笔录,2015年1月至9月,官塘项目“未进行新项目建设”,“主要工作是维护原有绿化工程”。“最初提议的2015年项目已于2015年完成。数量不大可能是”;官塘项目“将于2017年底竣工”。相关财务数据显示,2015年1-9月,官塘项目实际成本为385.8万元,仅占2015年项目预计成本的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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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时代证券发行的文件中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属于误导性陈述

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认定的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发起人董晓宇等中介机构联合对金沙湖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并采访了金沙湖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杨莫迪,了解到当时“金沙湖项目未在建”。2015年1月至5月,董晓宇就金沙江湖项目向八达花园总经理王默杰询问,但忘记了王默杰的回复,该询问未记录在工作底稿中。2015年2月至5月,项目组与律师、会计师一起,从八达花园了解了金沙湖项目收入和投标的真实性。美丽生态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后,于2015年7月,向八达花园财务经理王询问了有关金沙江湖项目的情况,但忘记了王的回复,工作底稿中未记录该询问。从那以后,新纪元证券没有去过金沙湖项目现场,也没有对金沙湖项目的进展进行过采访、询问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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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董晓宇等中介机构联合对官塘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并采访了镇江市角头区英牟东,了解到“官塘项目未开工”和“部分道路未开通”。2015年2月至5月,项目组与律师、会计师一起从八达花园了解了官塘项目收入和投标的真实性,但没有到官塘项目现场了解施工进度。2015年7月30日,美丽生态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反馈后,董晓宇专门就框架协议采访了镇江市贸易公司财务经理刘谋明,但刘谋明并不了解官塘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自那以后,新纪元证券没有访问过官塘项目现场,也没有对官塘项目的进展进行过采访、询问或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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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获悉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未在建时,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获取上述项目真实进展的证据。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对金沙江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描述为“正常施工”。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被描述为“2015年项目建设情况”,与事实不符,具有误导性。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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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新时代证券在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方面没有尽职尽责,出具的文件对2015年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收益预测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5年5月14日,新时代证券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预测2015年八达花园收入为13.57亿元,其中2014年底前签约的17个项目(以下简称“17个项目”)2015年可实现总收入7.3357亿元,占八达花园2015年预计收入的54.5%。在这17个项目中,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2015年的预计收入分别为2.5亿元和1.1583亿元,占八达花园2015年预计收入的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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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新时代证券从八达花园获得的29个项目的情况表显示,2015年上半年,八达花园实际确认的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收入分别为529.37万元和125.64万元,分别仅占两个项目的收入。2015年全年预测收入分别为2.12%和1.08%;2015年上半年已确认的17个项目的收入为人民币68,944,600元,仅占2015年17个项目预测收入的9.4%。鉴于上述财务数据与预测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新时代证券没有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没有进行审慎的分析,并在后续发布的《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继续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预测数据。根据《2015年美丽生态年报》,八达花园2015年收入为7.79亿元,仅占预测收入的57.38%。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2015年实际确认收入分别为5086.32万元和2160.92万元,仅占预测收入的20.35%和18.63%。八达花园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2015年的收益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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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编制《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忽视了项目进度的不确定性,未能对所获得的财务数据保持应有的专业关注,仍然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收入预测数据和结论。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对八达花园、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的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构成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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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八达花园提供的说明、新时代证券提交的说明、工作底稿、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八达花园相关财务信息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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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未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进行持续深入的尽职调查,导致《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验证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对官塘项目和金沙湖项目建设情况的描述存在误导性陈述,在获得2015年上半年八达花园相关财务数据后,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2015年度收入预测仍沿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导致《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对金沙湖项目和八大花园官塘项目收入预测的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形。新时代证券同时担任主承销商,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和《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所述情形。该项目签约财务顾问的发起人严琦、董晓宇是上述新纪元证券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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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期间,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论点:

首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进展的描述是基于春节期间建设项目停工的行业惯例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没有虚假陈述。在《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的编制过程中,财务顾问工作的个别环节存在不足,希望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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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收入预测是基于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合同剩余履行期和施工能力等因素的主观判断。经认真核实,新时代证券借鉴评估机构的意见,结合合同期限、合同未付款项、施工能力等条款条件,发现在项目无异常情况下,收入预测未进行调整以满足财务顾问工作的要求。但是,在《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的编制过程中,新时代证券没有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对部分人员的访谈,导致工作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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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不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预先行政处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定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在财务顾问业务中作出误导性陈述,未发现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违法违规,不应予以处罚。此外,《通知》认为新时期的证券承销业务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基于同样的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时代证券的金融咨询服务不够勤勉尽责,同时建议对新时代证券的证券承销业务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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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想:

首先,鉴于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在上述第一条中陈述的辩护意见,我将根据依法取得的相关财务证据和当事人的笔录,客观地还原当时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根据多方面的证据,由于金沙江项目的规划调整,2015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是完成2014年开始的项目,2015年下半年基本处于暂停状态;官塘项目因拆迁而受阻,2015年1月至9月没有进行新的建设。主要工作是维护原有的绿化工程。显然,上述情况不能用“项目进展顺利”和“正常施工”这样明确的词语来描述。对于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春节期间不开工是行业惯例的理由,相关方在年初的访谈中对项目合同进行了回应,规划没有受到影响,不能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不足以让人相信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进展顺利。因此,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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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第二次陈述和答辩意见,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而园林绿化项目是以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完成为基础的。在《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的编制过程中,两个项目的建设进度明显异常,但新时代证券并没有持续关注项目建设情况。另外,根据新时代证券2015年7月从八达花园获得的项目表,2015年上半年金沙湖和官塘的收入分别只占全年预测收入的2.12%和1.08%,非常低,但新时代证券没有保持应有的专业审慎性和敏感性,没有认真分析数据。在《独立财务顾问补充报告》和《财务顾问验证意见》中,仍使用《独立财务我认为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没有持续关注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实际建设,也没有在相关项目数据出现异常时保持足够的专业审慎和分析,导致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2015年收益预测的误导性陈述。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主张的收益预测是综合因素做出的主观判断,新时代证券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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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法》第3条的规定,陈述辩护意见。我认为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咨询业务,实际上是从事交易评估、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本案是一个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筹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还担任主承销商,并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发行股票出具了相关的专业文件。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新时代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未能尽职尽责,导致对金沙湖和官塘项目的进度和预测金额的误导性陈述。上述两个项目的预测收入总额占八达花园2015年预测收入的26.96%,对八达花园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及收入法下八达花园的股权估值有很大影响。在股票发行方面,新时代证券以财务顾问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北京申花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和新股上市实施情况的报告》。北京申花信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的名义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关联交易的发行计划,将本次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资金金额描述为“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价的100%,即八达花园49%的股权价值为8.134亿元。”上述对新时代证券的描述是基于其对作为财务顾问收购的目标股权的价格的评估。但是,作为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对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收益预测做了误导性陈述,影响了其对八达花园49%股权价值的评估,新时代证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布的相关文件也做了误导性陈述。此外,对于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筹集配套资金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行股票和重大资产重组是项目中两个不同的业务环节,新时代证券在这两个环节均有相关违法行为。美丽生态支付1220.1万元的承销费用是基于美丽生态整体重大资产重组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该承销费用的获得不能独立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综上所述,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收新时代证券的承销收入,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不得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不接受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对此声明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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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当事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全面考虑了新时代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确定了相关处罚范围,我们将驳回新时代证券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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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对案件事实提出了辩护意见,并被我会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承销办法》第四十条第九项,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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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800万元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并处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1220.1万元,罚款50万元。

二、对严琦和董晓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存入银行:中信银行(601998,中国证监会)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该方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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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标题:隐瞒13亿元项目未施工 投行新时代证券遭罚没4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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