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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及其60多岁的妻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交给北京一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因该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向该公司提起诉讼。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张先生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的理财协议因违反证券资格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责令该公司退还张先生及其妻子36万元的管理费,并赔偿张先生及其妻子24万多元。
张先生和冯女士提起诉讼:2016年初,他们接到一家投资公司的电话。该公司声称可以代理股票操作,并拥有机密的内部信息,因此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润和利润,并且股票可以翻倍,因此可以获得溢价收入。张先生和他的妻子认为这是真的,所以他们与公司签订了vip项目财务管理协议,公司在张先生和他的妻子的股票账户中进行了具体的操作。该协议规定,当账户资金第一次增值达到张先生及其妻子预付的管理费36万元时,管理费将返还给张先生及其妻子;超出管理费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分摊;如有亏损,公司将补足张先生及夫人185万元,即总投资包括股票账户资金149万元及管理费36万元。
张夫妇表示,在委托股票交易期间,虽然他们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1.4万多元的利息,但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却不断被克扣。为此,张先生和他的妻子经常向一家投资公司询问利润和分红的情况,但他们总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推托。协议到期后,股票账户只剩1,213,836.71元。协商不成后,双方向法院起诉一家投资公司,要求该公司退还管理费36万元,赔偿投资本金损失(包括理财产品利息)290,675.24元,并按同期185万元支付利息损失18.5万元。
对此,投资公司辩称其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因此双方签署的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本协议中的保证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仅同意按照张先生与妻子的过错比例赔偿除理财产品利息以外的本金损失。同时,公司称其不是金融公司,即没有吸收存款的业务范围,不能发放利息,资金始终存在张先生名下的证券账户中,只是暂时委托给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同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张先生及其妻子一同到达现场。冯女士代表双方与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vip项目财务管理协议》,同意以张先生的名义独家委托证券账户。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公司在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交易。本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账户资金总额为149万元,作为支付投资管理费和分红的基数。冯女士按基数的24.16%缴纳管理费36万元;账户资金首次增值达到36万元时,将以管理费的形式返还;管理费返还后,账户资金超过投资管理基数10%以上或单个项目完成后,双方结算利润并进行分割;合同期结束后,如账户资金总额未达到185万元,公司负责补足账户资金至185万元。股票账户中的资金被双方确认为张先生和冯女士的共同财产。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及其妻子两次向一家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人民币36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张先生的账户由一家投资公司管理。截至2018年3月23日,该账户资产总值为1,213,836.71元。2018年4月9日,张先生变更股票账户密码,一家投资公司不再操作该账户。
协议期内,经一家投资公司同意,张先生和他的妻子曾在股票账户中开立理财产品,根据账户中的闲置资金,每天计收利息14,511.95元。
此外,法院认为,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文具和硬件销售,同时明确禁止公开募集资金、公开开展证券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发放贷款、向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流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业务。投资公司接受张先生及其妻子的委托,经营上述账户中的资产,属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双方签署的《vip项目财务管理协议》因违反证券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投资公司取得的36万元管理费属于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张先生和他的妻子将股票账户交付给了经营方,而没有检查对方的资质,一家投资公司也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进行超范围经营。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指出,张夫妇在该账户中投入的本金为149万元时,其主张的290,675.24元包含理财产品利息14,511.95元,不应包含在内。同时,张先生及其妻子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一家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及其妻子管理费36万元,赔偿其损失248,546.96元。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委托理财的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注意了解理财公司、投资行业、项目、方向、资金流、相关法律政策等信息。如有必要,他们可以了解彼此的业务资格、学科资格、业务范围、信用信息等。来自相关部门,如工商管理。不要相信高回报、资本保全和利益保护的承诺;投资后,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的状况,要求理财公司实时提供收支账单,以便及时了解资产变化,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要求理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从而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标题:无从业资质代人“保本”炒股 公司被判赔付九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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