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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定,并正在积极推进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作为一项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市场需求和技术升级的重大决策,作为推进资本市场基础体系改革创新、疏通新兴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如何在建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下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一个亟待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顺势而为,学习和利用金融科技改革带来的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创新手段,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规定,参与科技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在申请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必须满足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每天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适当性要求,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共基金的方式参与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实上,科技板块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不仅基于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设定了相应的准入要求,还提出了对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对于上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我们可以在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日益渗透到金融领域的趋势,进一步定量分析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的动态数据集,从而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系数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指标,为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描述”。上述评价手段或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申请开证所股票交易权限前的适宜性评价,还可以帮助其实现交易过程中的提醒和后续的适宜性管理评价。
在科技委员会试点注册制度下,信息披露是注册制度的核心要求。在《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科技版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试点登记制度下的发行和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效果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这是市场定价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也是建立投资者风险承担制度的基础。与审批制度相比,登记制度具有信息披露完全透明、加强事前事后监管等特点。
上市后,根据《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科技局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以合规的方式公平披露信息,搭建与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桥梁,以多种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并在条件具备但未支付现金股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暂停交易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些规定是对科技板块公司实施事后监管的重要体现,也说明了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有利于消化市场利益或有利于空,减少市场波动。例如,在后续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澄清关于科学技术委员会上市公司简明信息披露、前瞻性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与非财务匹配的准则。
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试行注册制度意味着转移监督的重点。加强事后监督将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支持机制将有助于确保监督的有效性。面对可能出现的证券违规行为,suptech作为证券监管与科技的有机结合体,是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维度上增加科技维度而形成的二维监管体系。在该体系下,监管当局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事后监管阶段构建技术驱动的监管体系。
具体来说,它包括一个全面而完善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数据收集系统,该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自学习程序专门应用于数据处理和收集,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从以往依赖复杂的现场检查和滞后的监管行动的监管,到积极、精确和前瞻性的监管,同时,还可以构建一个针对投资者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分布式平等监管机制,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形成平等的信息共享机制,从单一的层级结构治理向多元化的扁平化结构治理转变,避免了“自上而下”监管体制下虚假信息披露或信息提供懒惰的弊端;此外,监理技术的应用也有助于监理效果的最大化。监管机构可以获取实时数据,以智能方式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快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同时,他们可以通过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嵌入监管规则,对被监管公司进行即时、自动的监管,而不是事后采取惩罚措施来纠正其行为。海外证券交易所将监管技术应用于交易报告系统和反洗钱监控系统,有效促进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标题:“精准画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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