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他利用职务之便,在中国占据了超过11.2万元的沼气池建设补贴,并因腐败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徐某六次受到表扬,监狱要求减刑一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不予减刑。
今天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严格控制职务犯罪和减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知中表示,2015年将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并对其减刑。
三类犯罪分子是指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与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三类犯罪分子”大多是“有权有势的人或富人”,他们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涉及面广,深为人们所憎恶。近年来,“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许多质疑。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标准和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首先,当法院试图减轻“三种犯罪”的刑罚时,减刑的幅度低于普通罪犯,减刑的开始时间和间隔长于普通罪犯。第二,对于“三类罪犯”的减刑,除了要考察他们是否具备基本的减刑条件外,还要考察他们是否通过主动退赃、主动协助追查、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如果在服刑期间仍然没有返还赃物、协助追查、积极赔偿损失等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减刑。特别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三类犯罪分子”实际控制了犯罪所得赃款,既不说明赃款去向,也不主动提取赃款,则不能视为真正悔罪,依法不予减刑。第三,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实行严格的立案制度。办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报上级法院备案审查。通过严格控制“三类罪犯”的减刑标准和程序,近两年来“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幅度逐年下降,实际刑期有所延长。
上述罪犯徐某某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他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但其贪污的赃款不予退还,减刑案件庭审中所述赃款去向与以前陈述不符。 赃款下落不明,损失无法追回,社会影响无法消除,因此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务犯罪侵害了公务员的诚信,严重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破坏了干群关系。因此,必须严厉减刑。在把握悔罪的减刑标准时,职务犯罪不仅要考察其改造绩效,还要考虑其能否通过主动返还赃物、积极协助追缴和积极赔偿损失来消除犯罪的影响。本案中,徐××的赃款去向不明,至今未追回损失,且损失对国家财产的刑事影响尚未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在监狱外公开开庭和现场视频网络广播,以扩大监督渠道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程序不公开透明,公开审理率低,公众知晓率低,参与度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各界和媒体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为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通过开放监外开庭、视频直播网络等方式拓展监督渠道。2015年7月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洛阳市监狱提交的罪犯宋晓峰减刑案进行了狱外审理。积极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有关方面代表出席庭审,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直播,让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更直接的了解。
2015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视频直播网络对10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此外,人民陪审员被邀请组成合议庭,参加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说服并帮助罪犯,极大地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对于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张洋)
标题:洛阳中院通报2015年减刑假释工作 职务犯罪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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