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981字,读完约10分钟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监会公开征求了对本办法的意见。银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建议。大多数意见已被采纳或将被采纳在后续的产品支持规则中。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首先,界定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二是明确产品分销机制。实施和深化“分销服务”改革和部署,进一步简化管理和下放权力,推进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登记和发行以及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和发行,取消首个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第三,严格规范产品操作。在打破刚性赎回、消除多层套期、消除渠道、禁止基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应符合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明确产品发行者的责任。强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所有者机制,完善整体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资本运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第五,强化产品服务机构的责任。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格和职责,依法加强对相关服务机构的问责和监管。第六,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第七,实行渗透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此外,《办法》在过渡安排方面与《指导意见》一致。
制定本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发展,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和投资渠道;有利于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则,弥补监管缺陷,加强事后监管;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面结构改革,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完善配套业务体系和监管政策框架,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公众咨询办法》的情况如何?
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7日,银监会公开征求了对本办法的意见。银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建议。大多数意见已被采纳或将被采纳在后续的产品支持规则中。
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调整,《办法》增加了排除条款。在投资者资格方面,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被明确指定为产品投资者,更好地体现了长期基金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导向。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扩大了代理销售机构的范围,并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客房。在托管职责方面,采纳了托管行的意见,调整了托管职责的表述,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要求相一致。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对关联交易识别报告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细节在其他监管要求中有所规定,更好地与近期发布的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相衔接。
此外,对于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要求,也有一些意见,将在以下三类产品的配套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二,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务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37万亿元。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重要工具;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方式和策略,有效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运营总体稳健。该产品长期低杠杆率,基本不存在多层套汇、资金池等问题。然而,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的不足,加强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3.《办法》制定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与《指导意见》相比,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和非标准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空怀特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和风险责任等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则。第三,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中长期特征。引导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充分发挥中长期产品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理顺长期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第四,坚持原则导向与细则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母办法”,注重原则定位、基本制度和总体要求,原则上规范几种产品的共性部分。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4.这些措施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和定位、基本原则、产品属性独立性、禁止正当交换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格,并细化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存续和终止,主要规范产品注册、销售和发行、存续管理、终止和清算等。第四章是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投资范围、禁止准入、消除多层套料、渗透监管、非标准配额管理等。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明确了相关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是风险管理,包括压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所有者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部和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等。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督措施和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
5.《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改革和“分销服务”的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务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2018年,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登记程序得到简化。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管理,下放了权力,将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从首次上市改为注册。同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应在银监会认可的机构办理注册或登记手续。《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履行注册职责,不断加强产品持续期风险监控,加强事后监管。
6.《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什么要求?
根据《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企业信用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共基金、其他债务资产、股权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应严格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要求。非保险基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致。
7.《办法》对加强风险防控有什么要求?
《办法》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明确产品发行主体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要满足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落实风险所有者机制,完善整体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资本运用内部审计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操作。在打破刚性赎回、消除多层套期、消除渠道、禁止基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品发行、存续和清算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安排。第四,实行渗透监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本投资、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八、《办法》与后续配套规则如何衔接?
《办法》重点对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共性部分进行一般性监管。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形式、交易结构和资本投资上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配套规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址:http://www.lyxyzq.com.cn/lyzx/5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