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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7月3日报道称,中国央行会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了《规范债权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将于2020年8月3日生效。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制定和颁布《身份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债务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了标准债务资产和非标准债务资产(以下简称“非标准资产”)
2.身份识别规则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一是坚持法治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准债务资产的广义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除现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准债务资产应明确界定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并在《指导意见》框架下细化标准债务资产的五项认定标准。
第二,尽量避免因识别标准债务资产而导致的市场波动。是否认定标准债务资产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和基础设施机构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对现有资产的监管要求保持不变,以促进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
3.什么是公众咨询和采纳?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将于2019年10月1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了各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了合理意见,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款。
在规范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准债权资产”)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证规则》明确规定“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和频率等具体安排”,以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人造成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规定,“发行文件明确规定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偿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和独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取决于发行人主要信用的模糊性。
在标的债务资产的定价和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识别规则》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根据最近的交易价格或做市商、承销商的报价,优先确定交易价格。如果该资产没有最近的交易价格或报价,您可以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并进一步支持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4.基础债务资产的识别范围是什么?如何具体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为各类债务资产提供了清晰的认定路径,增强了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包容性。具体而言,《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将各类债权资产界定为标准债务资产,无需对标准债务资产进行认定;《认定规则》颁布后新增的其他类型债权资产,可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标准债权资产;如果标准债务资产得到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此类标准债务资产,以替代现有的非标准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标准债务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金融管理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换有限公司、CSI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为债权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标准债务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相关规定对相关债权资产进行认定。在后续行动中,中国人民银行将与金融监管机构一起,动态公布已确认的债权资产清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基础债务资产识别的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指导意见》规定的五个具体条件包括“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的、包容的概念,是由各种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和金融产品工具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种债权资产通过了标准债务资产的认证,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债券市场的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6.如何理解身份识别规则中的过渡安排?
在《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内,对于“本规则发布前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非规范债权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以免除非规范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加的内容,将不给予任何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一些资产,如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中央汇金债券、熊猫债券、永久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是否是标准的债务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准债务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出了部分标准债务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资产,如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中央汇金债券、熊猫债券等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品种,属于《认证规则》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准债务资产;对于永久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的会计属性,其资产属性显然是债权,是标准的债务资产。如果资产属性不是债权,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中非标准资产的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与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法标准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在《认定规则》中只有后者被纳入标准债务资产,这与《指导意见》的精神是一致的。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非标准资产的例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准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和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因素有:
上述资产不符合标准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始非标准资产的特征,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其列为标准债务资产或非标准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此类资产已经有了较为系统和严格的监管要求,且此类资产不是《指导意见》监管的主要对象,因此将其纳入非标准资产的例外类别,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中非标准资产的监管要求进行处理。
后续,除上述明确排除的资产外,其他不符合标准债务资产五项具体认定标准的债权资产均为非标准资产。
附加
确定债权资产的标准化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规范债务资产的认定:
1.本规则所称标准化债务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国际机构债券、银行间存单、信用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务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务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如差异化、可交易性。通过簿记或投标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存续期内有2名以上(含)合格投资者,以票面价值或其整数倍为最低交易单位,交易合同文本规范。
(2)充分的信息披露。发行文件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发行文件明确规定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方式偿还投资者。,或明确地以破产和孤立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投资者,并且至少包括发行金额、票面价值、发行价格或利率的确定方法、期限、发行方法、承销方法等要素。
(3)集中登记,独立保管。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和独立托管。
(4)公平定价和完善的流动性机制。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匹配等交易方式,做市商和承销商积极提供做市商和承销商服务。买卖双方优先根据最近的交易价格或做市商和承销商的报价确定交易价格。如果资产没有最近的交易价格或报价,可以咨询其他第三方估价。其他提供估值服务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披露估值方法和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整体监管,并按照有序分层、有机互补、服务多元化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进行协调。相关业务遵循统一规范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相关要求的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4.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资产为非规范债权资产,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同业拆借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金融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通及收益权转移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换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沪深300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的收益证明、上海保险交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及资产支持计划等不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为单个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条件的金融产品为非规范债权资产。
本细则发布前未纳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免于《指导意见》过渡期内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的时间匹配、限额管理、集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仍在现有期限内,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标题: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发布 明确“标、非标”界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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