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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大量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实质性经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和财产实施实质性的综合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
通知还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新购置(包括自建和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购置(包括自建和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摊销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法。
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上述政策首先强调了行业定位,鼓励行业享受优惠税率;二是注重实质性操作,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税收萧条;三是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平台功能,允许部分特定鼓励类重点发展产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信用体系向属地体系转变。
“这些都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的积极创新,税制的优化对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而税制创新不仅是中国现代税制建设国际化的优化,也是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税收经营环境的关键。”李认为。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际个人所得税负担超过15%的,免征。
此外,上述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收入和海南省认可的人才补贴收入。
在李看来,人才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至关重要。从高层次开放战略的角度来看,除了商品、资本和数据的流动,人力资本的流动是另一个重要因素,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无疑将对吸引人才起到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上述两项税收政策对促进自由贸易港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键因素。”李对说道。
标题:海南自贸港部分企业所得税、个税上限降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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