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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网5月22日电(记者曾强,实习记者刘一)2020年,全国人大已经开始。全国人大代表、中央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建议指出了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些不足,并从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

「2020两会」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以来,中国的经济和金融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

「2020两会」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朱认为,现行银行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财务委员会监督协调机制中的职责没有立法依据;其次,缺乏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等新职责的法律支持;第三,金融消费保护功能的相关规定缺失;第四,金融监管法规亟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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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朱对《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财务委员会监督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委员会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财务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和作用。

「2020两会」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其次,它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和地位。明确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监控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以及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等相关法律框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增加“依法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第四章“业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用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第五章“金融监管”明确了宏观审慎管理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宏观审慎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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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主导和协调合作作用。在长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业标准实施和相关规则应用经验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是最合适的责任承担者。从监管主体范围的全面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来看,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功能更有利于行政成本的控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规定“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检查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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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规定;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检查监督范围”中增加“(10)《实施信贷管理规定的行为》、“(11)《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2)《实施信贷政策规定的行为》、“(13)《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增加以下条款。建议将第35条“有权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必要的……”修改为“有权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提交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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