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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企业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企业下属的劳动服务企业、七分企业与六建企业经理。并且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企业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企业副总经理。
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企业谋取非法好处而向国家从业人员介绍贿赂。
此案一、二审终结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标题:“湖南女巨贪蒋艳萍被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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