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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确定正当防卫边界标准后不到一个月,舆论风口上出现了验证该标准的事件。
近日,据多家媒体和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发布的消息称,26岁的黑龙江男王某反复追求女大学生被拒绝,纠缠2个多月后,王某半夜手持棍子和水果刀闯入女大学生家中,遭到3人武装反抗,将其击毙。
事件发生后,全家被判处刑罚,女大学生被取保候审,父母被逮捕并移交起诉。 有两封关于是否变更女大学生母亲强制措施的来往协议信,检察院和公安局似乎行为认定一致:不是正当防卫。 之所以说“好像”,是因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建议书》中使用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表述,在司法程序上,检察院是要求逮捕的批准机关,真的有必要逮捕拘留吗?
王某死亡,其他3名相关人员2人被拘留,但这半年前发生的事件中公开的新闻极为有限,只有基本事实、2个司法机关的公函、1个事发地邓家庄村委会发布的《说明》。 除此之外,只要是女大学生、其亲属、原同事、事发地村民的陈述,未必可靠,但在有确凿证据之前,只能算片面之词。
基于现有的、可以确认的事实,这个案件的法律结构其实不容易构筑。
王某拿着棍棒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住所,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我国没有“城堡法则”,但我们有“非法入侵罪”。 伤害家属3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为嫌疑,可以数罪处罚。 行凶时使用刀具等致命凶器,涉嫌“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长时间骚扰、纠缠、威胁该女大学生及其家人,国王某案当晚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畴。 这也符合公民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即“无限防卫权”的危急情况。
女大学生一家行使防卫权,导致王某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受伤倒地后,赵某(女大学生的母亲)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拿起菜刀连续砍了王某几刀”,以故意杀人罪将这一家三口移交审查起诉。 如果上述认定属实,这是再次验证无限防卫权在绝对意义上不是“无限”的例证,必须受到主体、对象、主观、范围、时机的多重限制。 但是,中国将特殊防卫纳入刑法,是“法不能非法让步”理念的彻底体现,防卫者不必以对等或超越侵害行为的强度进行反击,也有可能造成非法侵害者的死伤。 否则,对可能受到非法侵害的任何公民来说,害怕凶犯的侵害,害怕法律制裁,自救的希望太小了。
从公安机关的表现来看,王某“受伤倒地后”的“时机”是事件性质认定的分水岭。 人倒下了,非法入侵也停止了,继续杀人,这不是故意杀人吗?
还不能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海明正当防卫方案为指导案例,进一步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 “正当防卫是以非法入侵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正在进行是指非法入侵已经开始,但还没有结束。 非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不同,评价是否正在进行,必须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况进行具体拆解。 评价标准不能机械地理解、评价刑法上的着手和既遂……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迫在眉睫或者即使处于既遂状态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中。 ”。 结合当时的情况,王某在受伤倒地前,对女大学生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他起床动武,以当时三名防卫人员的生理状况,还能保护自己吗?
那么,不能把王某捆起来吧? 请求帮助或报警。
这关系到“现场的状况”。 事发时间为23点左右,事发地点为邓家庄村,再加上王某倒地时,3名保卫人员平均受伤。 这样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和时间段,在午夜不理想的能见度下,3名防卫者惊慌失措,遍体鳞伤的状态下,能否要求他们第一时间进行最准确合理的评估,以有限的时间和条件行使无限的防卫权?
要知道,对三个防卫人来说,那一刻选择的不是对和错,不是法律和违法,而是生存和死亡。
移交起诉是在去年10月,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指导性案例公布。 案件还没有开庭,经营者可以找找文件,再看看。
近日,据多家媒体和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发布的消息称,26岁的黑龙江男王某反复追求女大学生被拒绝,纠缠2个多月后,王某半夜手持棍子和水果刀闯入女大学生家中,遭到3人武装反抗,将其击毙。
事件发生后,全家被判处刑罚,女大学生被取保候审,父母被逮捕并移交起诉。 有两封关于是否变更女大学生母亲强制措施的来往协议信,检察院和公安局似乎行为认定一致:不是正当防卫。 之所以说“好像”,是因为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建议书》中使用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表述,在司法程序上,检察院是要求逮捕的批准机关,真的有必要逮捕拘留吗?
王某死亡,其他3名相关人员2人被拘留,但这半年前发生的事件中公开的新闻极为有限,只有基本事实、2个司法机关的公函、1个事发地邓家庄村委会发布的《说明》。 除此之外,只要是女大学生、其亲属、原同事、事发地村民的陈述,未必可靠,但在有确凿证据之前,只能算片面之词。
基于现有的、可以确认的事实,这个案件的法律结构其实不容易构筑。
王某拿着棍棒和刀具翻墙进入女大学生住所,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我国没有“城堡法则”,但我们有“非法入侵罪”。 伤害家属3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为嫌疑,可以数罪处罚。 行凶时使用刀具等致命凶器,涉嫌“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长时间骚扰、纠缠、威胁该女大学生及其家人,国王某案当晚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畴。 这也符合公民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即“无限防卫权”的危急情况。
女大学生一家行使防卫权,导致王某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受伤倒地后,赵某(女大学生的母亲)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拿起菜刀连续砍了王某几刀”,以故意杀人罪将这一家三口移交审查起诉。 如果上述认定属实,这是再次验证无限防卫权在绝对意义上不是“无限”的例证,必须受到主体、对象、主观、范围、时机的多重限制。 但是,中国将特殊防卫纳入刑法,是“法不能非法让步”理念的彻底体现,防卫者不必以对等或超越侵害行为的强度进行反击,也有可能造成非法侵害者的死伤。 否则,对可能受到非法侵害的任何公民来说,害怕凶犯的侵害,害怕法律制裁,自救的希望太小了。
根据公安机关的表态,王某“受伤倒地后”的“时机”是案件性质认定的分水岭。 人倒下了,非法入侵也停止了,继续杀人,这不是故意杀人吗?
还不能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海明正当防卫方案为指导案例,进一步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 “正当防卫是以非法入侵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正在进行是指非法入侵已经开始,但还没有结束。 非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不同,评价是否正在进行,必须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况进行具体拆解。 评价标准不能机械地理解、评价刑法上的着手和既遂……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迫在眉睫或者即使处于既遂状态也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中。 ”。 结合当时的情况,王某在受伤倒地前,对女大学生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如果他起床动武,以当时三名防卫人员的生理状况,还能保护自己吗?
那么,不能把王某捆起来吧? 请求帮助或报警。
这关系到“现场的状况”。 事发时间为23点左右,事发地点为邓家庄村,再加上王某倒地时,3名保卫人员平均受伤。 这样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和时间段,在午夜不理想的能见度下,3名防卫者惊慌失措,遍体鳞伤的状态下,能否要求他们第一时间进行最准确合理的评估,以有限的时间和条件行使无限的防卫权?
要知道,对三个防卫人来说,那一刻选择的不是对和错,不是法律和违法,而是生存和死亡。
移交起诉是在去年10月,两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指导性案例公布。 案件还没有开庭,经营者可以找找文件,再看看。
标题:“是什么限制了“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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