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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贷款”野火从未完全吞噬他们。

6月11日,重庆检方宣布了一项校园“常规贷款”,即大学生在网上借3000元做小额生意。结果,他们“例行公事”,不仅得到了2000元,而且还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反复借了十多次,欠债10多万元。

套路贷又翻新:有人贷3000元借新还旧被骗10万

最近,许多“日常贷款”在全国许多地方被打击和调查。这种新型团伙的经济犯罪,隐蔽性强,套路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除了校园里的日常贷款,还有许多非法行为,如汽车贷款和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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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与高利贷不同,“日常贷款”在性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大学生借了3000笔网上贷款,但他们摆脱了10万笔债务

根据重庆市检察院的公告,女大学生温某计划在今年1月做小生意。由于手头资金短缺,她通过互联网向一家贷款公司借钱。她根据合同借了3000元,一个月内还清了。但合同签订后,文只拿到2000元,对方要求7天内还清贷款,还了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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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别无选择,只能在七天内还清贷款。

后来,贷款公司经常打电话来,发信息敦促某人偿还贷款。看到自己无法及时还清债务,她提议“借新债还旧债”,让他们从其他贷款公司借款来填补以前的债务。就这样,温某从13家公司找到了贷款。然而,债务并没有得到清偿,而是越积越多,最终高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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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务越来越多,收藏者越来越差,并开始威胁和骚扰文的亲戚和朋友。后来,文只好报警求助。随着警方的调查,一个以大学生为主要目标,以贷款为名进行诈骗的团伙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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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重庆警方去了很多地方抓捕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彭谋谋、张谋谋涉嫌聚集在湖南、江西、四川等地,以其经营的金融科技公司为据点,主要为大学生提供网上贷款,通过事先诱骗他们签订合同来控制个人信息,在事件中武断地认定违约是高负债的障碍,并以暴露隐私、事后诋毁等威胁手段进行软暴力集资,以获取巨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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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确保借款人,每周利率高达30%

这种情况类似于“校园贷款”,但有新的“惯例”。犯罪嫌疑人如何“例行公事”?重庆检方解释了此案,并提醒大学生要保持警惕。

第一步:发送“广告”来吸引借款人

犯罪嫌疑人在微信群聊、发帖、qq兼职群和微博上宣传有吸引力的贷款条件。通过这些广告,借款人自然会上门,而这群借款人主要是学生。

联系借款人后,会要求对方填写各种评估还款能力的材料,包括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亲友的联系方式。这种贷款的利息很高。借款人借款2000元,实际金额可能只有1300-1400元,周利率为30%。如果借款人能够接受,则约定还款期限,通常为7天,逾期费为1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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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是不同的

如果借款人同意贷款公司的条款,让他们在网络平台上填写贷款合同。合同中显示的利息为2%,不可更改,逾期费用不在合同上注明。签订合同后,你应该给借款人钱,并提醒他们按时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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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执行的合同不同?为什么合同中没有反映实际内容?检察官了解到,合同中所写的全部内容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内容,实际执行的内容中可能存在违法情况。当贷款公司收款时,它甚至可以用合法合同起诉不还钱的借款人,并向借款人的亲友出示合法合同以利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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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贷款还贷款”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他会建议其他“贷款公司”让他们再次借款来偿还债务。如果借款人不接受这种方法,他们会向父母或朋友借钱。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如果他们强烈拒绝偿还债务,“贷款公司”会通过电话“轰炸”学生的老师和家长,造成心理压力。学生们更注重自己的面子和名声,最终他们必须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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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贷款不是高利贷,贷款本金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在过去的几天里,许多“日常贷款”在全国许多地方被打击和调查。这种新型团伙的经济犯罪,隐蔽性强,套路层出不穷,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除了校园里的日常贷款,还有许多非法行为,如汽车贷款和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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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出《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常规贷款”犯罪的通知》,明确了“常规贷款”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了“常规贷款”犯罪的数额,并提出依法严惩“常规贷款”犯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分析称,“路径贷款”不同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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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的不同

前者“借”是被告盗用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而以“借”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是性质恶劣的;高利贷放贷人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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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技术不同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虚增金额的名称是不同的。“转贷款”中的虚增金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称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以外的金额通常以利息的名义设定;

其次,借款人对本金以外的金额有不同的主观理解。“常规贷款”的借款人(受害者)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经常被告知,如果他们正常还款,虚增的金额不需要归还,所以他们主观上认为虚增的部分不需要归还,而高利贷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归还除本金以外的高利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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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差异反映在贷款人对“违约”的不同态度上。为了达到占有虚增资金的目的,“日常贷款”中的犯罪分子往往拒绝接听电话而“消失”,使被害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不得不“违约”。放高利贷的人希望借款人尽快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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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侵权的客体不同。“日常贷款”侵权对象多,社会危害大。从欺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和虚假诉讼,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危害公共秩序,破坏财务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阻碍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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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日常贷款”本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性,借贷行为本身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而超额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标题:套路贷又翻新:有人贷3000元借新还旧被骗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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