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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5月24日电-昨日,重庆市金融办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该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应为重庆商业银行及其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主动报告异常现象的银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注销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以下是原指南的摘录: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的通知
豫政发[2018]1号
重庆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重庆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小额信贷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人民币存款账户用于注册验资(人民币)、日常结算、现金收付、贷款及利息结算、融资转让(人民币)、财务结算(人民币)、分支机构运营等。外汇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外币)管理、外债管理、待付外汇结算资金管理、金融结算(外币)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四条小额信贷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重庆市商业银行及其重庆市分行。
小额贷款公司因融资业务需要在市外开立银行账户的,只能用于核算相关融资资金,在偿还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
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外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须报市监管部门批准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规定开立。如在市外开立与外债有关的专用账户,应报市监管部门批准后,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开立。
第五条小额信贷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应选择自愿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主动报告异常现象的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达成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账户使用和主动报告异常现象。
第六条外资小额信贷公司股东为筹建其小额信贷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和市监管部门签订《三方共同管理资金协议》,并凭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共同管理账户资金划转通知书》办理资金支付。开户银行应具备开立离岸账户或nra账户的资格。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备案表》(见附件),并附开户许可证、开户协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报市、区、县监管部门备案。每半年后一个月内,向市、区、县监管部门报送本公司基础账户银行印制的《已开立结算账户清单》。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工资、奖金、费用和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可用于贷款和收取利息。
第九条除支付贷款、费用、股息等合规基金外,小额信贷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小额信贷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并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监管部门提交所有银行存款的电子副本。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管,负责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备案管理,负责资金流向的调查分析,负责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的筛选,对异常现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向市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区、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小额信贷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小额信贷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监管不到位的银行,市监管部门指示小额贷款公司撤销其账户。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指引规定或填报虚假账户信息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与高管人员或股东进行监管谈话、从监管评级中扣分、从高管人员考核中扣分、行业内通报批评、现场检查、取消相关董事和高管人员资格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公司开立账户,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小额信贷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开户银行账户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的,应当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题:重庆市金融办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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