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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最不能理解的是,投资这个理财产品已经两年了,18个月的关闭期已经过去了,但是孙先生不能一下子把所有的钱都取出来。
2016年,长春市公民孙先生通过银行购买了名为“中信阳光鼎增二号”的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117万元,产品经理为中信证券(600030)有限公司..令孙先生苦恼的是,他已经购买理财产品两年多了。面对负回报,孙先生希望提取全部资金,但中信证券告诉他,由于2017年5月发布的相关政策,孙先生只能提取50%,这是他不能接受的。1 . 17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我工作了一辈子,我努力工作是为了存点钱,想做金融投资,增加一些收入。”2016年4月22日,孙先生通过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中信阳光鼎增2号”。“当时,我没有非常仔细地看传单的介绍。我听了销售员的介绍,花了117万元。订阅。”
6月2日,孙先生向记者展示了2016年收到的《中信阳光鼎增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传单。根据传单,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私募”,即“集合”。该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私募)。“此外,”经理可在集体计划制定后18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间开启参与和退出集体计划,并在开启期开始前向客户披露开启期安排。在闭馆期间,经理有权酌情延长开馆时间,具体开馆安排以经理公告为准。“令孙先生不满的是,这款理财产品已经投资了两年多,但他一直没有收到有关开仓期的通知和定期发布的声明信息。”开放期有多久了,具体情况还没有告诉我,我也从来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
只能先提取一半的金额
孙先生最不能理解的是,投资这个理财产品已经两年了,18个月的关闭期已经过去了,但是孙先生不能一下子把所有的钱都取出来。“告诉我,2017年5月,相关部门出台了新政策,只能拿一半,给我50多万,但我不承认。合同还说,如果有新的政策,合同内容可以重新起草,但现在他们必须执行2次。清算,我不同意,我只能在2019年得到另一半,谁是中间的损失?”孙先生说新政策是在2017年颁布的,他在2016年购买了理财产品。“这项后续政策对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有影响吗?如果有影响,我应该如何妥善处理我的损失?我希望公司或相关部门能给我一个答复。”
呈递书
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日
6月2日,孙先生向记者发表了《关于阳光鼎增二号首次客户清算的声明》,声明中称:“中信证券阳光鼎增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5月3日制定,根据合同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为2018年5月2日。2017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持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因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原计划出售二级市场的所有固定收益股票,因此产品清算只能进行两次。我们计划在不久的将来进行第一次产品清算。第二次清算将在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中的固定股份全部减持后完成,预计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中信证券吉林省分行
情况将向总部有关部门报告
6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人民街与明珠路交叉口附近的中信证券吉林分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他们会向分公司的上级领导汇报此事,然后分公司领导会向总部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然后给记者一个答复。
监管当局
专业人员与孙先生对接
6月4日中午,记者来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在了解了孙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的大致情况后,工作人员表示会向相关部门汇报,专门处理此类情况的工作人员会与孙先生联系。关于2017年发布的相关政策与合同协议之间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专业人员也将回答这个问题。
标题:117万买理财产品只能先取回一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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