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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地,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购买的房屋(含二手房)必须取得5年的产权证,方可转让。
昨天,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补充规定。要坚决防止房地产和土地投机。
大学生集体户籍不视为本省户籍
补充规定中提到,《通知》限制的房屋包括商品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和符合转让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在本省户籍认定中,海南高校大学生集体户籍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实行本省非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并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学生,可视为本省户籍,购买住房实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支付和补足首付款将不被认可
关于限购、限贷、限转的相关要求,补充规定提到,2018年3月30日前,本省非户籍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的首付款,但尚未网上签约备案的,可继续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凭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首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本省无户籍的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70%的首付款。但是,如果他们还没有在网上签署备案,他们可以继续通过网上签署和备案程序,并执行原来的差别住房信贷政策与纳税证明,税务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证明首付款。2018年4月22日20: 00后支付或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假结婚、假离婚和买房都将是“婚姻信用信息”
对于频繁离婚和以购房为目的的婚姻,市县应严格审查其购房资格。对以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骗取购房的,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对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行动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办发[2018]342号)的相关要求,并将严重违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名单提交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房地产司法招标时,竞买人应遵守海南省限购政策,拍卖公司应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拍卖公司应审查竞买人的购买资格。
受限传输分为四个不同的时间段
在限制转让方面,补充规定对不同时期购买的商品房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补充规定,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外的市县购买新商品房的转让限制,按照《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新商品房必须在取得2年的产权证后才能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购买新的商品房,必须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地,新购买的二层及以上新商品房必须在取得房产证满2年后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购买新的商品房,必须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等地,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购买的房屋(含二手房)必须取得5年的产权证,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以后,全省居民家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购买的房屋(包括二手房)必须取得5年的产权证,方可转让。
标题:海南发布稳定房地产市场补充细则:严查假结婚和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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