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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最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放宽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的考虑是什么?这对支付行业会有什么影响?
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旋律。自2010年支付业务许可制度建立以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支付机构通过业务和技术创新适应消费转型升级的趋势,满足了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从2013年到2017年,支付机构的业务量从371亿元增加到3193亿元,金额从18万亿元增加到169万亿元,复合年增长率分别为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为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达了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愿望。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
放开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平等对待国内外资本实现统一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新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为支付行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创新和转型,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
第二,准入和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规定,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定,达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确保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第三,合理引导,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资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本处置和准备金存放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引导外资支付机构的经营管理继续遵守监管规定,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外资机构申请缴纳营业执照的条件是什么?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境内机构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所需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申请缴纳营业执照。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具备安全、规范的业务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能够独立完成在中国的支付业务处理。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
外资支付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资本实力、主要投资者、反洗钱措施等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外资支付机构的下一步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与改善服务”的监管指导,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境内外支付机构监管框架,实现境内外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置、储备资金存放等方面应继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标题:央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需取得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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