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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网财经2月28日电(记者)2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银监局、省网络办、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广东省金融厅关于实施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金〔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解释了与网上贷款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26个关键问题,如加强市场准入、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坚持渗透监管、强化失信惩戒、暂停校园网上贷款业务、实施银行存管等。

广东贯彻落实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准入 暂停校园贷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网络办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关于实施

对等贷款中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实施《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络办公室201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上拆借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推进规范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同业拆借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贯彻落实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准入 暂停校园贷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a)加强市场准入。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要求,严格对现有网上贷款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整改和验收,并对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进行合格指导。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故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现有网上贷款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并依法查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新设立或投资的网上贷款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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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渗透监督。对于《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中未明确的同业拆借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整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资等全过程信息,注重信息中介、少量分散、网上操作、合理定价、聚焦主营业务的原则,明确业务本质,不留监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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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监督手段。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上贷款机构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以及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谈话。省级金融办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备案登记后委托第三方或会同相关部门对网上贷款机构进行评估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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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网上贷款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市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监督选择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网络安全评级和风险评估,评级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按规定定期进行评级评估和风险评估。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标准的要求,指导和监督网上贷款机构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网上贷款机构加强通信网络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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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科技应用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网上贷款风险监控和预警能力,实现风险的早期识别、早期预警、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置。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网上贷款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收集、整理和分析网上贷款机构的业务活动,并持续监控风险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网上贷款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开业前接入全省网上贷款机构的异地监管系统。鼓励现有网上贷款机构在申请注册前进入省内网上贷款机构的异地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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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失信惩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侵犯贷款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网上贷款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将严重失信的网上贷款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依法限制发起或参与设立网上贷款机构,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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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监管。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一支专业、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心协力的监管格局,有效增强监管协同效应,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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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网办、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建立健全网上贷款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网上贷款机构工商登记、备案登记、电信业务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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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重大事件的发现和处置。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同业拆借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相关重大事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送本辖区网上贷款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信息。省级金融办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的重大风险和处置信息,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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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高行业标准发展水平

(十)提高管理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网上贷款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贷款人和借款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维护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上贷款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聘请在金融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高管,增强机构实力,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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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网上贷款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网上+三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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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强化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网上贷款机构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与自身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保持风险防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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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网上贷款机构执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全面履行义务,不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相关禁止的活动或行为,依法查处为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项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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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暂停校园网上贷款业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款规范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款整治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款业务整改工作。现阶段,所有网上贷款机构将暂停为学生开展网上贷款业务,逐步消化股票业务。根据上述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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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行银行资金存管。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网上贷款机构将自有资金与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分开,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实施银行资金存管,具体按照《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在本省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优先选择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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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做好合格贷款人的考核和风险预警工作。地方和各级监管机构应督促网上贷款机构做好对合格贷款人的审查工作,对贷款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尽职调查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的贷款人提供交易服务。网上贷款机构以醒目的方式提醒贷款人同业拆借风险和禁止性行为,特别是经贷款人确认的自担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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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网上贷款机构严格按照《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信息披露,在官方网站和其他提供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的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机构匹配的贷款项目等业务管理信息,并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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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妥善解决纠纷。鼓励网上贷款机构、贷款人、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争议,通过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我调解和调停,或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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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职责分工

(十九)落实部门管理职责。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上贷款机构机构监管的日常工作,包括网上贷款机构的规范指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网上贷款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上贷款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督协调机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上贷款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监管网上贷款机构的互联网服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点对点贷款犯罪。省级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登记网上贷款机构,查处违反相关工商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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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实行属地责任制。各级上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网上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承担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对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活动进行行为监管,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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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全省同业拆借行业的自律管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同业拆借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通知和本章程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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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二十二)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上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的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职责。网上贷款机构、贷款人和借款人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履行相关义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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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定期报送监管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本地区网上贷款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网上贷款机构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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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强跨地区经营机构的管理。在本省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网上贷款机构应当以总行所在地为住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上贷款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不符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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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严肃处理非法经营机构。对于未获得注册或被注销注册,但实际从事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将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综合违法违规行为及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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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级网络办公室

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交通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标题:广东贯彻落实网贷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场准入 暂停校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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