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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都不同意拥有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或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一协议,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借款的另一方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悉,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那么,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对普通债权债务纠纷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和排除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一个重要标准?我们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强烈反映的“离婚后负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有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尽量避免配偶一方“负债”
记者:这一司法解释强调,由配偶双方签字或经配偶一方事后认可,并以其他形式的共同意志表达的债务是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名”原则。旨在引导债权人在事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并能防止配偶一方从债务形成的源头尽可能多地“负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为什么司法解释要把“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在理论上叫做日常家务。日常家庭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交往时所采取的法律行为,被视为夫妻的共同意志,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学者普遍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属于法定代理人。因此,在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制度达成一致或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食品、服装和家用设备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照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他们的职业、地位、资产、收入、利益、家庭数量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消费的食品、衣物、日用品、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费用,这些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支出。
债权人很难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证据
记者:夫妻同居的范围很广。如何界定夫妻债务是否为连带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予支持。
有些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但却由夫妻共同消费所支配或形成共同财产,或由夫妻共同利益在管理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产生。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更加复杂。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决定的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决定而另一方授权的情况。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双方的地位和作用综合确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和购买生产资料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记者:那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哪一方来证明?
程新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连带债务,另一类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连带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如果配偶一方声称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原则上,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不应视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主张的债务需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还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为了避免举证困难,债权人可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这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图。它不仅方便作证,而且可以避免纠纷。
公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目前,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在司法实践中强烈反映出“离婚后负债”等问题。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能解决相关问题吗?
程新文: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经常反映出夫妻以无知为由逃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对方以逃避债务的情况。最高法由此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效遏制了夫妻间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更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债务的认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很明显,一对夫妻和第三个人串通起来“坑”另一个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并发出通知,强调审理夫妻债务案件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未借款夫妻的诉讼权利。
婚姻债务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之外需要大量借款,而“负债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巨额债务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仅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那些没有借钱的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应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应承担债务的一方也不应逃避责任。
记者:在这样的纠纷中,公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新文:对债权人来说,它有注意的义务。如果你担心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所借债务,你应该让借款人的配偶一起签字,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对于未借款的配偶,由于与借款人存在夫妻关系,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起,夫妻双方享有相互之间的家庭事务代理权,无需一方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配偶一方当然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然而,夫妻双方必须就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支出和大量借款达成共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程新文:解释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是对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细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在解释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纠正错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和公正。
标题:解读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离婚了 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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