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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普通人来说(603883,诊所股票),银行一直是最可靠的放钱的地方,甚至比家里的保险箱更安全,但有时可能不是!
最近有消息显示,常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其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存入1900多万元,委托银行个人理财部经理理财。结果几年后,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仅余30余张账户余额。
当然,国家商业日报的记者注意到贪婪的经理把钱转移出去是不够的。他还用这笔钱购买现货黄金、股票和期货,结果是一团糟。谁要的钱?
面对“消失”的1900万英镑,储户向法院起诉银行,法院裁定储户败诉。最近,据媒体报道,叶女士提出了再审申请。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再审听证会。
5年后,只剩下30元了
首先,让我们介绍一下该案的当事人:
胡先生是西班牙公民,与叶女士有夫妻关系,与叶国强有朋友关系。
叶国强原是农业银行青田支行(601288)(港股01288)的员工。2001年10月至今,他在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担任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和个人财务部经理。2013年7月20日辞职,同年8月21日被批准解除劳动关系。
故事是这样的:
2010年上半年,胡先生与叶国强达成口头协议,委托叶国强进行财务管理。
2010年4月,胡先生拿了叶女士的护照复印件,以叶女士的名义申请了借记卡。胡先生将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并口头委托叶国强帮其理财。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胡先生共为上述账户办理了9笔转账,共计人民币1928.8万元。
从2010年5月10日至2014年4月25日,该账户汇出了大量资金。根据叶国强的供词,他将这笔钱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投机和期货交易。2013年,胡士泰的钱被他的黄金储备完全赔光了。
2014年至2015年,胡多次向叶国强索要资金,叶国强以各种理由回避。
截至2015年6月26日,上述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4.76元。
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逃往广东。
2015年11月24日,叶国强在广东省惠来县被捕并被绳之以法。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叶国强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将追回的3万元基金返还胡先生;责令叶国强返还胡先生人民币19,005,343元。
2017年1月24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受理叶女士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叶女士请求责令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支付定金1900万元以上,利息500万元以上,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此后,叶女士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法院裁定存款人在二审中败诉
在叶女士与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借记卡纠纷中,双方也有各自的立场。
叶女士表示,她从未将身份证或护照交给叶国强,也从未以书面形式授权叶国强转移或提取现金,也从未去被告营业场所办理本案所涉及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违规开户、转账、取现,导致叶国强女士骗取巨额存款,对此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称,法院认定胡先生与叶国强形成了口头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用自己的卡和密码操作卡内资金,符合借记卡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对叶女士资金不足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焦点:
一、胡先生以叶女士名义申请借记卡与被告签订储蓄存款合同,是否存在非法开户行为;
二、被告是否在叶国强从叶女士账户转账取款期间违约;
第三,被告与叶女士账户中的财务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方面,法院的事实如下:
关于第一点,叶女士的护照是有效的身份证件。根据授权,胡先生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开户申请借记卡,并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开户不违法。
关于第二点,叶国强通过密码在该账户转账提现符合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视为叶女士自己的交易,不属于基金被冒领或被盗的情形。因此,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构成违约。
针对第三点,叶女士未能严格遵守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借记卡及卡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财务管理,违反了本合同的主要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因是其违反借记卡合同的主要义务,以及受托人叶国强不当行使代理权时的犯罪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与其同意转账不存在因果关系,青田支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8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审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律师也给出了“提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陶英强在接受《全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作为银行客户,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首先要对产品的内容、属性、权利和义务、风险和利润点有充分、清晰的认识和评估。认购的产品需要签订相应的金融投资合同。所有文件应在个人和银行之间签字,而不是由银行工作人员代替银行签字。所有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移交给客户,以形成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其次,取款密码要妥善保管。如果财务管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操作,最好也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时间和授权代理范围。委托银行代理的,还应加盖银行公章;委托个人代理的,应当由个人签名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了解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权限,以及代表银行工作人员处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是否属于职责行为。如果客户因职责范围内的操作失误而受到损害,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是超越职权范围的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只有越权的个人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挪用银行贷款资金不在此例
近年来,非法挪用银行员工的案件频频发生。
2018年,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账户经理林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
2018年12月,原河南银监局驻马店分局宣布,中国银行(601988)(港股03988)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因贷款“三查”、挪用信贷资金、未按项目进度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作为承兑汇票返还、虚增存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等违法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负责人张慧君因管理不善被罚款5万元。
2018年12月,中信银行湖州分行(601998)(港股00998)贷款资金被挪用,造成风险,被罚款25万元。
2018年10月,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邑农村商业银行)发生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罚款95万元。此外,负责人刘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两年。
2018年1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分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30万元,导致信托贷款资金被非法挪用。
据业内人士分析,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贷款更多的是员工问题,但银行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些漏洞。但是,总的来说,经过多年的规范和整顿,银行业的漏洞已经少了许多。
“个人业务可能会有员工挪用客户资金。一些内部控制系统可能会松懈,柜台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或假装为客户管理资金,而实际的资金却由他们自己使用。”一位银行信贷官员告诉《国家商报》记者,“但现在银行的内部控制非常严格,这种情况应该越来越少。”
标题:1900万存款5年后剩30余元 客户经理炒股爆亏银行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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