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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牢固确立风险防控底线,银监会发布了《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间渠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通知》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确的中间渠道业务管理体系;第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第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进行非法活动;第四,保险公司应完善对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管。针对上述四项要求,通知还提出了以下25条规则: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权责明确的中间渠道业务管理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加强对中介渠道的业务管理。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在其总部设立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门岗位,总部管理层应设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负责人,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具有合法、有效、稳定的中介渠道管理体系,至少包括业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管理控制度,以确保其业务运营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有信息管理手段,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覆盖中间渠道业务的全过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完善各级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健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问责机制。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

(六)保险公司应在委托合同中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约定相关责任,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实施管控责任,并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录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格、人员执业资格、股东风险评估、培训、业务情况和合规性评价。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渠道政策真实性的管理,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

(九)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体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完善个体保险代理人执业注册管理,加强执业流程管理,确保执业注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产品销售定期调查机制,坚决禁止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十)保险公司应当做好专业代理人、经纪机构和其他合伙人的业务资格审查和合规管理工作,业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

(十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的管理,承担业务合规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检查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的真实性。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十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完整记录调查和理赔过程,完善理赔档案管理。

(十三)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时,总行应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和签约,明确省级分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法律合规性评估管理。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十四)保险公司发现中间渠道业务实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银监会和当地银监局报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严重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涉嫌其他犯罪的;银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渠道开展违法活动

(十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中介渠道经营实体及其工作人员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

(十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使或者诱导中介渠道经营单位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十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实体收取费用,不得虚开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开或取消保险单、编造退保信息。

(十八)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九)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渠道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二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中介渠道经营实体串通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保险费;不得与中介渠道经营单位串通编造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机构或者未注册执业、品行不良、不具备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十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编造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不得编造中介渠道从业人员信息,不得虚开中介渠道业务费用,不得以其他方式编制或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十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保险公司应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管

(二十四)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管。总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提交电子版的中间渠道业务报告和数据表格(表格样式见附件);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内部审计报告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银监会。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的业务情况、风险评估、合规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改以及公司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银监局提交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内部审计报告(同上),分支机构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总部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行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行职责,并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二十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中间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惩处保险公司、保险中间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标题:银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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