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某支付给原告杨某房屋占用费3千余元。

  2017年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文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楚萍路润达国际附近一间店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月租金为6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欲自行使用该店面,遂决定不再与被告续租。原告通过多种方式通知被告不再续租,并多次要求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腾出房屋交还原告,否则将按照每日500元的费用收取房屋占用费,但被告均置之不理,杨某遂诉至法院。


上海房产律师

标题:房屋租赁到期后拒不腾房 法院判被告人支付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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