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郭洪涛,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马屯镇林沟村,身份证号码:41000电话:15037951363。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顾卫东(总经理),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安全有限公司..
费用
1。依法追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工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
2。责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尽快重审郭洪涛的劳动争议。
3。命令河南三建公司立即安排郭洪涛住院手术。
事实和理由
1。工程及事故概述:2013年7月15日,河南三建与洛阳冀中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洛阳冀中汽车4s店钢结构工程。董新民代表河南三建签署了加盖公章的施工合同,并与董新锋(项目经理)共同负责现场的具体施工。郭洪涛由董新民、董新锋支付工资,在施工现场工作。2013年10月1日,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郭洪涛被迫进行施工,他从of/きだよ.高处坠落受伤
2。治疗过程。郭洪涛受伤后在鹤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被诊断为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挫伤和单眼失明。由于伤势严重,河南三建停止支付治疗费用,并迫使郭洪涛在住院30天后出院。他从没问过。医生说郭洪涛的左眼已经完全失明,右眼也越来越差。现在治疗可以保证他的部分视力。如果他不继续治疗,他的右眼就会失明。到那时,郭洪涛将完全失明。
3。诉讼过程。郭洪涛在各种情况下都申请了仲裁,但他必须首先确定劳动关系,然后确定工伤,然后才能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治疗和赔偿。幸运的是,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秉公办案,根据劳动部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下达,确认了劳动关系。为了逃避责任,拖延郭洪涛的死亡,河南第三建筑公司向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西工区人民法院在河南三建、桃园的串通和操纵下,以无关的《人身赔偿案件解释》代替《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专业文件,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我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我再次见到了申。在审判中,我明显有偏见,没有经过合议就驳回了上诉。天啊,农民工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太难了!
4。亟待解决的问题。
(1)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的陶源枉法裁判,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沈认为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农民工受伤后拖不起!
(2)郭洪涛的父母年纪大了,他的孩子们要去上学了。郭洪涛的工作收入是他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在他家里没有积蓄。医生已经多次告诉他们应该立即住院接受手术,不能有任何延误。问题是,钱从哪里来?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河南第三建筑公司应该对此事承担责任。我们要求上级领导命令第三建筑公司安排郭洪涛住院,事情很紧急!

郭洪涛
2015

农民工的血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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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民工的血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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