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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朝明,男,汉族,1989年生。2011年6月29日,本院收到何超明的起诉状,称原告于1993年8月购买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于书院街22号的一套临街房屋,面积为255.14平方米。2003年6月,洛阳老城区北街旧城改造,原告房屋被拆除。被告在整个拆迁改革中起了带头作用...

标题: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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