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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玉成(以下简称“甲”)和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乙方的前身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企业(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企业的承包企业),根据二战中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中国工人的决议》, 接受3765名中国劳动者(包括被强制流放到日本的甲方)在其工作场所,为了谋求包括其他中国劳动者和遗属在内的最终整体处理,本次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和解(以下简称“本案”)
第1条(道歉)
乙方对本案道歉,复印件如下,甲方接受乙方的诚意道歉。
二战期间,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中国工人的决议》,约3.9万中国工人被强制流放到日本。 本公司前身三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企业(包括三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承包企业)接受了其中部分3765名中国工人在其工作场所,并在恶劣条件下工作。 其中,722名中国工人死亡。 这个问题还没有最终处理。
“不改正错误就是错误”。 本公司坦率真诚地承认和深刻反省中国劳动者人权侵害的历史事实。 对于中国的劳动者们远离祖国和家人,在异国他乡遭受了巨大的苦难和痛苦,我公司承认了作为当时的招聘者所负有的历史责任,并向中国的劳动者及其遗属衷心道歉。 然后,向已故的中国劳动者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本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和历史责任,并从为今后中日两国友好迅速发展做出贡献的立场出发,向为最终整体处理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动者及其遗属基金支付货款。 为了不重复过去的错误,我公司承诺协助设立纪念碑,并将这个事实传给后世。
第2条(向幸存的原劳动者道歉及支付货款)
作为前条诚意的道歉表明,本和解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采取乙方分别汇到甲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方法向甲方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条(诚意道歉时的支付、基金的设立)
1、第1条作为诚意道歉的表示,乙方为通过下一笔款项中规定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确认为本案的3765名中国劳动者之一(但甲方为上一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 以下简称“原劳动者”),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 原劳动者去世的,通过基金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继承权的遗属(以下简称“有继承权的遗属”)支付原劳动者每人10万元人民币,由有继承权的遗属适当授权的代表1人。
2、乙方为进行前款支付及本和解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基金事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本和解协议书支付价款。
第4条(协议决定事项等)
乙方为了顺利实施本和解协议所列的协议事项,应就以下各事项,在基金设立及其管理运营的组织成立前,听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定。
①基金受托人的选定
②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负担相关事项
③负责基金管理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事业会议)”)的成员及决议方法相关事项
④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业务会议)管理运营的相关规章及其他基金相关规定事项
⑤所在地不明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所在地的调查方法
⑥调查费用支付标准等
⑦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资格的确认方法
⑧基金向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办理前条规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续
⑨有关日本纪念碑的设置及追悼事业的事项;
⑩基金剩余资金的用途
其他有关原劳动者事业(以下简称“基金事业”)管理运营的重要事项,如以下条第1款所示。
第5条(向基金事业、基金支付)
1、基金从事与原劳动者相关的以下基金事业: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的管理、支付手续
②对所在地不明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的所在地进行调查;
③确认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是否符合资格
④基金的管理运营
⑤在日本的追悼事业
⑥在日本设立纪念碑的事业。
前项的基金事业(第⑥项除外),以希望和解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全体为对象。
3、乙方向基金支付货款的方法为分期支付方法,向基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要考虑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确认情况,由乙方决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项的金额中,首次支付的情况下,且一次也未支付纪念碑设立费用1亿日元,并且作为基金事业进行的调查(仅限于作为第1项第2项的基金进行的调查)的费用一次不支付2亿日元,共计3亿日元。
5、关于追悼费用,乙方通过基金,对参加基金主办的日本追悼事业的1名原劳动者(包括甲方,以下本项相同),一次性支付25万日元(原劳动者死亡,有继承权的遗属中,仅限参加追悼事业的1名遗属代表,每次支付25万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项款项,是指每次开办追悼事业时分期支付。 另外,支付额为参加根据前项计算的追悼事业的参加者的数量。
7、基金存续期为5年,自乙方向基金第一次支付之日起计算。 基金业务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存续期届满基金解散。 但是,第1款第⑤项规定的追悼工作由于不得已而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未能实施的,届时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将讨论如何解决。
8、从基金设立到解散,基金事业所需的一切费用根据本条由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支付。 乙方不承担本和解协议书未规定的货款支付义务。
第6条(向幸存的前劳动者道歉和支付)
无论第3条第1款和前条的任何规定,乙方对幸存的原劳动者本人(但甲方为第2条支付对象,不包括在内),在本和解协议书生效至基金设立期间,由乙方另行确认书和乙方按其指定的做法 乙方不以通过基金汇到原劳动者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方式支付第2条应支付的人均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
第7条(协助设立纪念碑)
1、乙方作为第5条第1款第⑤项的基金事业纪念碑的设置场所,提供乙方全部免费使用且可以作为设置地提供的适当土地。
2、关于前项纪念碑刊登的碑文,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事业会议)协商。
3、纪念碑的设立费用由基金支付。
第8条(和解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名盖章成立后生效。
作为本和解协议成立的说明,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证上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
目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胜利村
闵玉成(身份证号码略)
签名:(略)
乙: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一丁目3番2号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
常务执行董事木村光
签名:(略)
第1条(道歉)
乙方对本案道歉,复印件如下,甲方接受乙方的诚意道歉。
二战期间,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中国工人的决议》,约3.9万中国工人被强制流放到日本。 本公司前身三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包企业(包括三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承包企业)接受了其中部分3765名中国工人在其工作场所,并在恶劣条件下工作。 其中,722名中国工人死亡。 这个问题还没有最终处理。
“不改正错误就是错误”。 本公司坦率真诚地承认和深刻反省中国劳动者人权侵害的历史事实。 对于中国的劳动者们远离祖国和家人,在异国他乡遭受了巨大的苦难和痛苦,我公司承认了作为当时的招聘者所负有的历史责任,并向中国的劳动者及其遗属衷心道歉。 然后,向已故的中国劳动者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本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和历史责任,并从为今后中日两国友好迅速发展做出贡献的立场出发,向为最终整体处理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动者及其遗属基金支付货款。 为了不重复过去的错误,我公司承诺协助设立纪念碑,并将这个事实传给后世。
第2条(向幸存的原劳动者道歉及支付货款)
作为前条诚意的道歉表明,本和解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采取乙方分别汇到甲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方法向甲方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条(诚意道歉时的支付、基金的设立)
1、第1条作为诚意道歉的表示,乙方为通过下一笔款项中规定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确认为本案的3765名中国劳动者之一(但甲方为上一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 以下简称“原劳动者”),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 原劳动者去世的,通过基金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继承权的遗属(以下简称“有继承权的遗属”)支付原劳动者每人10万元人民币,由有继承权的遗属适当授权的代表1人。
2、乙方为进行前款支付及本和解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基金事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本和解协议书支付价款。
第4条(协议决定事项等)
乙方为了顺利实施本和解协议所列的协议事项,应就以下各事项,在基金设立及其管理运营的组织成立前,听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定。
①基金受托人的选定
②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负担相关事项
③负责基金管理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事业会议)”)的成员及决议方法相关事项
④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业务会议)管理运营的相关规章及其他基金相关规定事项
⑤所在地不明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所在地的调查方法
⑥调查费用支付标准等
⑦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资格的确认方法
⑧基金向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办理前条规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续
⑨有关日本纪念碑的设置及追悼事业的事项;
⑩基金剩余资金的用途
其他有关原劳动者事业(以下简称“基金事业”)管理运营的重要事项,如以下条第1款所示。
第5条(向基金事业、基金支付)
1、基金从事与原劳动者相关的以下基金事业: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的管理、支付手续
②对所在地不明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遗属的所在地进行调查;
③确认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是否符合资格
④基金的管理运营
⑤在日本的追悼事业
⑥在日本设立纪念碑的事业。
前项的基金事业(第⑥项除外),以希望和解的原劳动者及有继承权的遗属全体为对象。
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是分期支付方法,支付给基金的时间和金额要考虑原劳动者和有继承权的遗属的确认情况,由乙方决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项的金额中,首次支付的情况下,且一次也未支付纪念碑设立费用1亿日元,并且作为基金事业进行的调查(仅限于作为第1项第2项的基金进行的调查)的费用一次不支付2亿日元,共计3亿日元。
5、关于追悼费用,乙方通过基金,对参加基金主办的日本追悼事业的1名原劳动者(包括甲方,以下本项相同),一次性支付25万日元(原劳动者死亡,有继承权的遗属中,仅限参加追悼事业的1名遗属代表,每次支付25万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项款项,是指每次开办追悼事业时分期支付。 另外,支付额为参加根据前项计算的追悼事业的参加者的数量。
7、基金存续期为5年,自乙方向基金第一次支付之日起计算。 基金业务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前终止,存续期届满基金解散。 但是,第1款第⑤项规定的追悼工作由于不得已而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未能实施的,届时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将讨论如何解决。
8、从基金设立到解散,基金事业所需的一切费用根据本条由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支付。 乙方不承担本和解协议书未规定的货款支付义务。
第6条(向幸存的前劳动者道歉和支付)
无论第3条第1款和前条的任何规定,乙方对幸存的原劳动者本人(但甲方为第2条支付对象,不包括在内),在本和解协议书生效至基金设立期间,由乙方另行确认书和乙方按其指定的做法 乙方不以通过基金汇到原劳动者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方式支付第2条应支付的人均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
第7条(协助设立纪念碑)
1、乙方作为第5条第1款第⑤项的基金事业纪念碑的设置场所,提供乙方全部免费使用且可以作为设置地提供的适当土地。
2、关于前项纪念碑刊登的碑文,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事业会议)协商。
3、纪念碑的设立费用由基金支付。
第8条(和解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名盖章成立后生效。
作为本和解协议成立的说明,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证上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
目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胜利村
闵玉成(身份证号码略)
签名:(略)
乙: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一丁目3番2号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
常务执行董事木村光
签名:(略)
标题:“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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