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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投审4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审查项目对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在这里向你们发行《河南省财政投资审查项目对照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审查项目核对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属品
河南省财政投资审查项目核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对工作,提高审查质量,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审查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投资审查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项目的核对通常在项目审查初步完成、形成初步审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 在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结算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招聘定额等大致问题的,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信息和事前表达的,审查人也要及时提出。
第二条评委在项目核对前,必须按照分解、计算、对针等做法,审查项目的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和计算规则等复印件,总结整理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核对的复印件。 另外填写“第一问题检查记录表”,明确记载需要检查的第一问题、发生原因、初步解决意见等,得到批准后进行检查。
第三条审查人应当在项目核对前立即通知建设部门,确定核对的时间、地点、核对复印件等,要求建设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根据《第一问题核查记录表》复印件,结合项目资料和有关政策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查。 在核对过程中必须有事实上的要求,公平公正,不仅要制作说明证明书,还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
第五条经过核对达成协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第一问题核对记录表》上签字。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必须将分支记录在“第一问题检查记录表”中。
第六条核对完成后,评委必须汇总整理核对结果,并将核对结果适用于审查结论。
第七条核对后还有意见分歧的,审查者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存在的问题,召集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必要时参考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项目的核对大致在审查中心和建设部门之间进行,必要时施工部门可以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审查机关参加核对的人员通常是审查者、讨论人,与审查有关大体上对审查结果有很大影响因素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核对。 施工单位通常由项目负责人和造价专家参加核对。 制造成本专家代表施工单位参与核对时,需要委托该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必须整理和归档《第一问题检查记录表》及形成的作业原稿。
第11条项目的核对通常在审查单位的岗位上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经领导批准前往施工现场核对。
第十二条项目核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标题:河南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核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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