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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月30日电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对欧盟提出的中间母公司新规的联合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考虑到潜在的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的监管效果,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定300亿欧元的议会联盟门槛的要求。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支机构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这些分支机构将不会被纳入新成立的议会联盟。
以下是联合呈件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
本意见是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建议》的评论,特别是对资本要求指令第21b条的评论。该条款要求欧洲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
我们欢迎欧盟理事会2017年11月27日发表的相关意见,特别是取消了任何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无论在欧洲有多少子公司都必须成立议会联盟的要求。我们相信,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使议会联盟的相关要求更加灵活,并降低非欧盟金融集团相应组织结构调整的复杂性。
但是,crd修改方案以及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央行的相关意见仍有一些内容需要重新考虑。具体来说,我们想提醒您以下几点:
1.目前,中国监管部门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议会联盟提出类似要求。
2.考虑到潜在的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的监管效果,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300亿欧元的议会联盟门槛的要求(相比之下,在美国设立外国金融机构中间控股公司的门槛是在美国的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分支机构不包括在内)。
3.我们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支机构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也不将新成立的议会联盟分支机构纳入资产计算。主要有四个原因:
首先,根据国际惯例,中国监管机构作为母国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并与海外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目前,中国监管部门已与多个欧盟国家的监管部门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举行了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联席会议。这促进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及时有效的监管合作,从而保证了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稳健经营。此外,2014年12月,欧盟委员会承认中国的监管能力等同于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交易所。因此,目前没有必要将中资银行的欧洲分行纳入议会联盟进行监管。
其次,由于中资银行在欧洲的分支机构主要为在欧洲的中资企业提供批发业务,其零售业务规模很小。这些分支机构的资本规模是有限的,如果它们被纳入议会联盟的合并管理,它们的大额敞口限额将受到严格限制。分行将不得不与现有客户重新谈判贷款条款,这将对其客户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限制其向新客户提供贷款的能力。这也削弱了分行提供贸易融资、促进双边贸易的能力,与当前中欧经贸关系蓬勃发展的势头不符。
第三,在制定议会联盟政策时,应避免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现有要求重叠,以避免意外的负面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已按照巴塞尔协议iii和fsb的相关要求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监管,从而实现了更高的监管强度和标准。我们愿意就此问题与欧盟监管机构保持对话与合作。目前,中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已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了回收和处置计划,采取了单点处置策略,并准备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原则。在此框架下,当银行海外分行陷入困境时,可以从母行获得足够的吸收损失能力,实现“内部救助”,而不是请求“外部帮助”,从而保证核心职能的正常运行。
最后,许多政党认为,欧盟提出的议会联盟要求是对美国中间控股公司先前要求的回应。然而,欧盟设立议会联盟的门槛要求相对较低,为300亿欧元(美国的门槛要求为500亿美元)。这种更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引发其他监管机构相继出台类似规定,进一步削弱银行为实体经济和贸易提供融资的能力。
4.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
尽管中资银行在欧洲主要通过持有银行牌照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但仍有少数非银行机构。我们与欧洲央行有着同样的担忧,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
我们理解,这些建议将由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协调和决定。我们希望上述关切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并期待就此问题与有关各方继续对话。
标题: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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